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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7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蔡明宏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被告
亨佳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毛璀璐

住大陸地區廣東深圳市○○區○○路000 號玉嶺花園A0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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