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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3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聲請人
三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信
相對人
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棟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領取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裁全字第848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已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15日寄送相對人公司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址,惟相對人公司業已於110年5月變更公司登記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聲請人並未就相對人新址送達。另,依聲請人所提出記載「招領逾期」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之住址為相對人公司之前公司登記所在地,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聲請人亦未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之規定,對相對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地址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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