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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劉世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劉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1日將債務讓與長鑫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 年2月9日將債務讓與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105年3月1日將債務讓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 司,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再於105年8月26日將債務讓與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109年11 月1日將債務讓與伊公司。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 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臺北○○○○○○○○○(下稱大同戶政事務 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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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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