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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相 對 人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附件所示信函至相對人公司登記址,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營業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請員警前往相對人公司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公司未在該址營業、法定代理人未在該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營業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營業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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