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彥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台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就不能或不願參與分 配之土地所有權人補償金相對事宜寄發通知函依,詎相對人戶籍已遷出國外且函外交部查詢相對人國外住居址未果,致無法合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函文及外交部函文等件為證,且觀之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相對人已於107年7月19日出境,並於109年8 月20日辦理遷出登記完成,並未居住於新北 市○○區○○○00巷000號。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入出境資 料,相對人107年7月19日出境後,未有入境紀錄相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