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 原告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彥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台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就不能或不願參與分 配之土地所有權人補償金相對事宜寄發通知函依,詎相對人戶籍已遷出國外且函外交部查詢相對人國外住居址未果,致無法合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函文及外交部函文等件為證,且觀之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相對人已於107年7月19日出境,並於109年8 月20日辦理遷出登記完成,並未居住於新北 市○○區○○○00巷000號。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入出境資 料,相對人107年7月19日出境後,未有入境紀錄相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