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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18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被告
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查被告登記負責人為劉秋粉,原告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王興盛,顯與事實不符,先予說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註冊登記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並不在本院轄區,由無證據證明兩造間契約約定有債務履行地,本院應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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