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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淑美
被告
王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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