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乙泰通運有限公司、官淑美、王柏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淑美 被 告 王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又本件侵權行為 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