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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6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莊明達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偷吃吐司專賣店即梁哲睿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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