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賴昱亘、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陳俊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賴詩穎 被 告 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林慶桓起訴後追加被告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為被告,該公司所設地址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因原告並未補正提出林慶桓之正確住址,該部分業經本院駁回原告之訴,茲原告對被告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之訴顯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