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362號
- 原告
-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仁偉
- 被告
- 周聰德即山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01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更正利息之請求,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0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上開變更請求部分,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