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7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吳卓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時光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12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