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756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陞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欣
- 被告
- 波恩體能訓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