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抓抓屋商行即熊翊翔、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782號 原 告 抓抓屋商行即熊翊翔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