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卓樹忠
- 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琦瑄、李凌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965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蔡淯修 被 告 李琦瑄 李凌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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