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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124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王又陞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被告
傑出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騰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設高雄市前鎮區,有公司登記表可稽,且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自無合意管轄可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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