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124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陞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欣
- 被告
- 傑出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騰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設高雄市前鎮區,有公司登記表可稽,且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自無合意管轄可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