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233號
- 原告
- 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閎承
- 被告
- 林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其訴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