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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2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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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閎承
被告
林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其訴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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