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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313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歐隆祺
被告
來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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