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實貴孝夫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富鴻工程行即沈秀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40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富鴻工程行即沈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設新北市三重區(、住新北巿樹林區),有營業稅稅籍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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