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4號
- 原告
-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過錦湘
- 被告
- 榮華首馥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釧
- 訴訟代理人
- 鍾雪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機電管理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費用。惟查,依原告所提之機電管理合約書第13條約定,因本合約發生糾紛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