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建川、華泰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李純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6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華泰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純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