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賓峯、星空連盟有限公司、蔡鎮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916號原 告 張賓峯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 理中,原告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經查,原告前開聲明之變更核屬減縮訴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