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黃美蓮、熙正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97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被 告 熙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劉彥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