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976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蓮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寧
- 被告
- 熙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