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調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柯玲嫻、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義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調字第299號聲 請 人 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玲嫻 相 對 人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契約書第20條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