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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雅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立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速雷射分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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