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47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東立出版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月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高速雷射分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