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葉樹蓁
- 被告台灣春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春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蓁 訴訟代理人 宋範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宇漢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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