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鼎盛工程有限公司、王建璋、謝志昌、坦進工程有限公司、陳慧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鼎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璋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參 加 人 謝志昌 被 告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參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就特別代理 人陳慧蓁聲請辭任,而為准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重為選任,待經選任特 別代理人後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