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 原告
- 鼎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璋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 參加人
- 謝志昌
- 被告
-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參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就特別代理人陳慧蓁聲請辭任,而為准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重為選任,待經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