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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鼎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璋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參加人
謝志昌
被告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參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就特別代理人陳慧蓁聲請辭任,而為准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重為選任,待經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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