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 原告
- 鼎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璋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 被告
-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淑玲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五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被告坦進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法定代理人,係指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法定代理人尚未產生而言。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特別代理人陳慧蓁業已於112年11月6日向本院表示無意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基此,原告聲請本院為被告選任股東張淑玲為特別代理人,核屬有據,爰依原告之聲請,選任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