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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9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黃俊龍
被告
大喫四方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庭
被告
楊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33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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