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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鄭金珠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告、被告均就其等各自敗訴部分提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553元,原判決就上訴人即原告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35,889元,上訴人即原告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另原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 為174,664元,上訴人即被告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兩造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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