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鄭金珠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告、被告均就其等各自敗訴部分提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553元,原判決就上訴人即原告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35,889元,上訴人即原告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原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74,664元,上訴人即被告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兩造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