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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