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