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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春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487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胡綵麟 被 告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日12時25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段000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將駕駛之車牌000 0-00自用小客車自後撞及原告承保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王恩成駕駛之車牌000-0000自用小客車,被告已同意賠償全部車損,原告賠付修復費新臺幣104,575元後,爰依 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賠償並加給法定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為證,復經調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審認無訛,被告未到場或提書狀爭執,依調查結果,可信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賠償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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