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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被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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