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
- 原告
-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曾啟銘
- 被告
-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淵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