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啟銘、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淵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被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