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06號
- 原告
- 鄭祖營
- 被告
- 雅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翁晟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主事務、住所之所在地在分別在臺北市大同區、基隆市安樂區,支票付款地則在臺北巿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