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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9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葛名翔

上訴人
即被告
儀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謙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盧來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639,847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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