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黃雅君
- 法定代理人蔡亞婷、陳光賢
- 原告聖毅鑫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鄉林左岸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聖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婷 被 告 鄉林左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香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