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4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如
- 被告
- 北海岸水產商行即鄭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2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