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北海岸水產商行即鄭宗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 被 告 北海岸水產商行即鄭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2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