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昇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林昇漢 劉嬡宸 動心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美紅 被 告 蘇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美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