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郭哲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4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郭哲維 陳明德即勇明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