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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4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郭哲維

陳明德即勇明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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