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沛華、車寶有限公司、黃楠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580號 原 告 楊沛華 被 告 車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車輛代管借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98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