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世敏、嘉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德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29號 原 告 李世敏 被 告 嘉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 ,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22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