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謝承翰、旺富交通有限公司、李俊毅、周恩辰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謝承翰 被 告 旺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 被 告 周恩辰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周恩誌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周恩辰、周恩誌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查,是被告周恩辰、周恩誌是否具周坤龍之繼承人身分,尚屬不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尚未就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或駁回聲請,故本件暫不訂言詞辯論時間,待拋棄繼承部分確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