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 原告
- 謝承翰
- 被告
- 旺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毅
- 訴訟代理人
- 游紹裘
- 被告
- 周恩辰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周恩誌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周恩辰、周恩誌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查,是被告周恩辰、周恩誌是否具周坤龍之繼承人身分,尚屬不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尚未就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或駁回聲請,故本件暫不訂言詞辯論時間,待拋棄繼承部分確定,併此說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