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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謝承翰
被告
旺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
被告
周恩辰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周恩誌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周恩辰、周恩誌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查,是被告周恩辰、周恩誌是否具周坤龍之繼承人身分,尚屬不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尚未就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或駁回聲請,故本件暫不訂言詞辯論時間,待拋棄繼承部分確定,併此說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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