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蓋建安、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黃世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原 告 蓋建安 被 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