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 原告
- 蓋建安
- 被告
-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