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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 原告
    蓋建安
  • 被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原 告 蓋建安 被 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本院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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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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