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 原告
- 蓋建安
- 被告
-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本院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