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蓋建安
被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本院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