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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聲字第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峻宇

聲請人
潘俊嘉
聲請人
塗俊修
相對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所明定。惟依上規定之論理解釋,倘法院於終局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業已確定其費用額並經裁判確定者,即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如仍為聲請,自難謂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士簡字第944號判決確定,其中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已經確定其費用額並於主文第三項諭知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件案卷查核無訛,則依上開說明,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既已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再行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即難謂合法。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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