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陳宜欣、波恩體能訓練有限公司、劉嘉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代 理 人 陳宜欣 同上 被 告 波恩體能訓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