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代理人
- 陳宜欣 同上
- 被告
- 波恩體能訓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