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佐佐木龍也、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蕭志隆、丁欽允、柯采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16號 原 告 佐佐木龍也 訴訟代理人 黃宇堂 被 告 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隆 代 理 人 丁欽允 被 告 柯采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