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16號
- 原告
- 佐佐木龍也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堂
- 被告
- 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志隆
- 代理人
- 丁欽允
- 被告
- 柯采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