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42號
- 原告
- 嚴文君
- 原告
- 桂可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家鋐律師
- 被告
- 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