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租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蔡明宏
- 當事人嚴文君、桂可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42號原 告 嚴文君 桂可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74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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