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冠雨有限公司、蕭漢威、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蔡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冠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威 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被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宇 李重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3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