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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6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冠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威
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被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宇

李重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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