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欣
- 被告
- 亨佳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毛璀璐
住大陸地區廣東深圳市○○區○○路000 號玉嶺花園A0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